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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41号 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欣北大道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J21Q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新余市**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587197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伟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伟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伟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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