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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790号 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欣北大道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J21Q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新余市**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587197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伟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已向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保全费用通知书,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保全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保全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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