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得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与河南得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008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得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北角郑州图书城二楼B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791923。
法定代表人:杨明阁,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得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得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立案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