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渑池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1822号
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渑,住所地:渑池县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5619.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医院综合布线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布线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及工程款支付等事宜。原告按照约定对项目进行了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认定工程款为875619.3元。但被告一直拒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医院综合布线合同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本案中,被告作为事业单位,施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经过招标程序确定项目的承包人。而被告在没有进行依法招标的情况下,违法将渑池县人民医院综合布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与原告签订《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医院综合布线合同书》,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2、被告与原告在事实以及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已无义务再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对被告的胜诉权。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被告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间引发的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其与案外人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本次的起诉被告不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6元,原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