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5执261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幢1单元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盛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79号院7号楼西4单元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牛俊圃,总经理。
被执行人牛俊圃,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盛威科技有限公司、牛俊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0105民初19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0105财保1042号民事裁定书将牛俊圃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3号1号楼1单元21层80号【不动产权证号:*(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8092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河南盛威科技有限公司、牛俊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盛威科技有限公司、牛俊圃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0105民初19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