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1042号
申请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幢1单元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盛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79号院7号楼西4单元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牛俊圃。
被申请人牛俊圃,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申请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90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盛威科技有限公司、牛俊圃银行存款46906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