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5564号
原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幢1单元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37元,减半收取15018.5元,由原告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