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159号
申请人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幢1单元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英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4574.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英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4574.2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