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7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登封市分公司(原登封市邮政局)。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登封市分公司(原登封市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登封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其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登封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登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登封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峨
审判员邹靖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裴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