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欧亚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73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金成国际广场3号楼201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街道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在认定***公司供货数量、质量、是否为合格产品、企业标准、交货标准及举证责任方面均存在错误,***公司所提供设备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上存在错误。三、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对合同效力、***履行交付义务,设备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等事实认定正确。二、原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长建公司主张***公司提供的涉案设备质量不合格,未依约履行供货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起诉要求解除长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承揽合同,判令***公司退还货款、承担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根据二审***公司提交的生产工艺图纸、产品检验记录、合格证、企业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能够证实涉案设备达到***公司的企业标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将涉案设备生产完毕后,长建公司进行了接收,长建公司在此期间并未对设备质量提出过异议,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异议,收货当日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据此,应视为长建公司对设备质量无异议。虽然在此后的涉案设备安装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设备未能安装完成,但长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意外事故与产品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举证证明系因***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设备安装不能。因此案涉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长建公司关于***公司所供设备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长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毕中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