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西收费站南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金成国际广场3号楼201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四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仅以通源公司对长建公司提供的其单方制作的结算资料未提出异议,且已给付长建公司工程款90万元为由,认定通源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接受长建公司的结算结果,并判令支付工程款1060081.41元及利息错误。因双方没有约定,长建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资料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量的依据,一、二审判决由于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导致错误认定了长建公司提供证据的效力。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长建公司提交意见称:长建公司按照施工安全协议书的约定完成工程后,交付通源公司投入使用,并依照《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计算了工程结算价款,通源公司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未提出异议,并支付了90万元的工程款。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通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长建公司与通源公司在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中约定长建公司有权得到施工合同签定的按照单价计量工程款,但协议中对单价未予明确。《施工安全协议书》中对通源公司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限未作约定,建设部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合同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及发包人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工程完工后,2009年9月长建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了核算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各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发送给了通源公司,要求通源公司给予审核,但通源公司收到长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且在2009年10月、2010年2月分别支付工程款时也未对长建公司制作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提出异议,故二审判决视为通源公司接受长建公司的结算结果,并依据长建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判令通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通源公司提交的连霍国道主干线三门峡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合同、梨湾大桥桥梁加固工程量汇总表并不能证明长建公司施工工程的单价,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故对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通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通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