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211民初3754号
原告: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金成国际广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584256。
法定代表人:桑大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二增、杨宁(实习),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解放路**郊乡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1665142P。
法定代表人:黄梅,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原告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25日之前向原告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9860元、并返还质保金8940元,共计108800元,该款由被告打入原告交通银行郑州城北路支行账号为41×××83的银行账户中;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被告开封建业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法院不再退还,被告向原告还款时一并结清);
三、原告郑州长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