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4076号
申请人:四川新科电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106民初9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四川新科电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75***7.6元,执行费1***56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6日、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