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水利工程处

蔺国民、漯河市水利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蔺国民,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郭富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男,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秀,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召峰,男,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蔺国民、漯河市水利工程处、王文秀因与被上诉人张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文秀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上诉人王文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国会
审判员  谢小丽
审判员  李泉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帆
书记员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