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白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中、河南红白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恢305号
申请人*高中,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红白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04执恢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