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105行审15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池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天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73号院6号楼3单元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2568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提供的卷宗显示:2019年4月6日在丰庆路与博卉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019年7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256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河南天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7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河南天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该决定。2020年1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河南天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提供的财政票据显示河南天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缴纳罚款2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本案中,河南天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丰庆路与博卉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256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河南天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虽履行缴纳罚款25000元的义务,但未履行缴纳加处罚款25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金综执法罚字[2019]第256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加处罚款2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