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上诉人***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顺拆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