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115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中建七局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3EFQ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建业五栋大楼2号楼1**13层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12501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诉被告中建七局总承包有限公司、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交纳诉讼费之前,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交纳诉讼费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