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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津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2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36幢3层C区3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762695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津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5号3号房80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685542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0372348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3232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津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一、限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59001.5元。二、限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235048.98元。三、限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145500元。四、限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全保险服务费损失38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35元,上海亚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7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4000元,由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112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