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03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32323Y,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勤智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424130X,,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勤智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5日做出(2020)豫0182民初70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5457.72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现因已对被申请人进行其它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郑州未来支行账户(开户账号:411899991010004840379)存款2005457.7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开户账号:41×××07_1)存款2005457.7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