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执他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字第0509号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6)豫04执194号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在汝州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现指定汝州市人民法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194号河南杰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辰翔中州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一案由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珂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