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2047号
原告: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西段先进装备制造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935016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8399426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