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72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天桥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8399426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