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27执91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7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13849.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