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2131号
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大成居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3103791161。
法定代表人:范伟臻
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北段时代城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8399426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与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50000元,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0370103310000000257-01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在莒南县城区信用社9160116063742050001102账户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