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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2131号 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大成居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3103791161。 法定代表人:范伟臻 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北段时代城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8399426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与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50000元,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0370103310000000257-01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莒南县**木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长源建设有限公司在莒南县城区信用社9160116063742050001102账户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