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953号
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山东黄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7228826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尼山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尼山镇南辛南村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656568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尼山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3元,由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