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4903号
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山东黄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7228826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6020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水环境公司)与被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水环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陆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水环境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大陆机电公司给付到期调试款27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陆机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4日和2018年7月31日,上水环境公司、大陆机电公司双方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约定上水环境公司向大陆机电公司提供设备,上水环境公司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大陆机电公司尚欠上水环境公司合同款360400元未付,其中270300元为调试合格后给付,90100元为质保金,尚未到期。上水环境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大陆机电公司辩称,上水环境公司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上水环境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达到调试验收条件。一、自2019年3月份,上水环境公司项目安装完成后,至2019年9月23日,双方互相针对问题整改发送函件达近十次。其中,关于问题比较集中的大象标高、桑拿房、水质不达标、水处理能力不够、水箱安装位置问题均未能得到最终整改。因此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调试验收条件;二、因上水环境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合同,导致业主方向大陆机电公司多次提出整改要求,大陆机电公司面临业主索赔风险。三、上水环境公司从未提出过项目施工已经达到调试验收条件,要求大陆机电公司进行验收,相反,大陆机电公司多次承诺如上水环境公司整改完毕,立即组织支付款项,但上水环境公司至今未能完成整改;四、上水环境公司的施工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技术规范特别说明中的各类标准中最高的标准要求。例如水箱安放施工简单粗暴,在未架设槽钢的基础上即安放,大大减少了水箱的使用寿命,影响了工程质量。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水环境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4日,上水环境公司(乙方)与大陆机电公司(甲方)签订《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水处理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水处理系统;工程地点:山东省平度市登州路19号。三、合同价款:合同总额145000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总价款30%(投标人完成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并通过联审,现场完成管路敷设和所有管口、水口等的预留预埋工作);设备、材料全部到场付总价款20%;设备安装完成付总价款30%;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15%,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将质保金无息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或电子银行承兑。四、合同工期:按甲方通知后60日内历日内竣工。五、交货要求:1、交货时间以合同产品全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2、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完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货物名称、数量;3、如果根据甲方实际工程进度需要提前供货,甲方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提前交货时间,乙方必须调整工作进度,尽力满足甲方确定的供货时间。如果根据实际工程进度需延迟交货,甲方将提前5天书面通知延期交货时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最终确定的时间供货。如发生延期交货,乙方必须无偿妥善保管合同设备。六、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及标准:1、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技术文件等相关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2、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保证与原设备配套安装,符合现场使用要求;3、乙方对所供的产品质量负责,要求具备完善的检验记录;5、质量保证期:乙方保证本次提供的产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给予免费更换;7、工程质量标准:合格;8、现场具备调试验收条件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试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也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竣工验收款。十四、保修责任: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18年7月31日,上水环境公司(乙方)与大陆机电公司(甲方)签订《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戏水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戏水设备系统;工程地点:山东省平度市登州路19号。三、合同总额:1、本合同为总价包干,总额为352000元。(上述价格为含税总价,包含各戏水设备功能深化设计,各功能池的土建结构剖面图设计,机房管廊设计,原图纸戏水设备深化设计等设计工作,详细要求见附件);2、该价格包含满足甲方采购的戏水设备正常使用的全部货物的主、辅、配所有部件以及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水费等费用;3、本合同为交钥匙合同,乙方完成合同的实际物料需求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中戏水设备明细表中所列部分。四、货款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计105600元;2、设备、材料全部到场经双方损伤验收合格后,甲方付合同总价款的20%计70400元;3、设备安装完成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105600元;4、调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15%计52800元;5、留5%为质保金计17600元。五、工程范围及施工界定:1、甲方负责提供戏水设备机房,和机房一路主电源引入;2、甲方负责机房与管沟的开挖工作并按乙方要求提供预留预埋所需要的套管物料,剩余管网预埋、安装、以及其他对接相关工作由乙方负责。六、合同工期:预付款到账后20日内货到现场,货到现场后20日内安装完成。(以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为准)。七、交货要求:1、交货时间以合同产品全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2、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完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货物名称、数量。八、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1、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技术文件等相关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2、应符合国标或行业标准,保证与原设备配套安装,符合现场使用要求;3、乙方对所供的产品质量负责,要求具备完善的检验记录;5、质量保证期:乙方保证本次提供的产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2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给予免费更换。如因甲方的原因损坏,乙方收取损坏配件的成本费用;7、工程质量标准:合格;8、现场具备调试验收条件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试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也需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竣工验收款。十四、保修责任: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上水环境公司就涉案合同约定的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水处理系统的泳池设备和戏水设备进行了供货和安装。2019年3月4日,大陆机电公司三山项目部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由上水环境公司负责的泳池设备及戏水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2019年3月5日,上水环境公司就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水处理系统对大陆机电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果为基本掌握,用户意见为良好。2019年3月6日,上水环境公司就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戏水设备对大陆机电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果为基本掌握,用户意见为良好。
诉讼中,上水环境公司与大陆机电公司均认可,涉案两合同标的款项的80%已经履行完毕,其中水处理系统设备调试款为217500元,戏水设备调试款为52800元,上述共计270300元。上水环境公司主张,设备安装完毕后,在对大陆机电公司进行培训的时候,同时进行了调试验收,且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大陆机电公司辩称,部分设备已经投入使用,但是部分设备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上水环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进行调试验收,亦未对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大陆机电公司尚不具备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上水环境公司与大陆机电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水处理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及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平度三山众乐世界戏水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调试款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后支付,且现场具备调试验收条件后,大陆机电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试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大陆机电公司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水环境公司竣工验收款。大陆机电公司虽主张未进行调试验收,不具备支付调试款的条件,但其在7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且涉案设备已经投入使用,依据合同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故对大陆机电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大陆机电公司提出的质量维修整改问题,属于质保期内上水环境公司的保修问题,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予以处理。涉案水处理系统设备调试款217500元,戏水设备调试款52800元,上述共计270300元,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涉案设备投入使用的情况,大陆机电公司应向上水环境公司支付该款项,故上水环境公司要求大陆机电公司支付到期调试款270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调试款27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2677.5元,由被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