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1民初2958号
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山东黄台国台电子商务产业园15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晶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上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待鉴定结束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