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1民初6221号 原告: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沂南县依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 负责人:***,主持村委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村委副主任。 原告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承建的青驼镇***(一组)土地增减挂钩安置楼建设项目,现已竣工,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用建成的楼房抵顶工程款。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青驼镇***(一组)土地增减挂钩安置楼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甲方: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乙方: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一、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开工至正负零完成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20%;工程完成标准层四层,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40%;主体完成后,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60%;工程完成外墙保温,拨付至总工程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三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剩余款项。二、工程竣工后,甲方若拖欠工程款,乙方有权不交所建楼房,乙方有权对所建楼房自行售卖,抵顶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本工程合同价格12879832.73元,实际结算价格14615184.47元。按照本合同要求目前应拨付13884425.25元,但截止目前实际拨款64000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均己不正当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辩称:所欠工程款数额属实,现在村里暂时没有钱偿付工程款,待村里将所建楼房出售后,可以偿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20年4月9日,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与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村的土地增减挂钩安置楼建设项目,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同时约定,甲方若拖欠工程款,乙方有权不交所建楼房,有权对所建楼房自行售卖,抵顶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委托山东金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村土地增减挂钩安置楼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审核。2021年12月8日,山东金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金豪审字(2021)第1208号咨询报告,对施工项目审定价值为14613731.15元 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拨付工程款640万元,剩余工程款8213731.15元尚未拨付。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为8213731.15元。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经对被告村土地增减挂钩安置楼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审核,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213731.1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可用所建的楼房抵顶工程款,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可在执行过程中协商所抵顶的楼房与工程款的额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13731.15元; 二、驳回原告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91元,减半收取计32095.5元,由被告沂南县青驼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