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执异139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芝麻墩路南段。 被执行人:天津聚友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 被执行人: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桥头村。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聚友源通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7)鲁1311执恢6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申请执行人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月息1.8%计算,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三、天津聚友源通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1311执743号。2016年11月21日,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7年11月13日恢复执行,案号(2017)鲁1311执恢608号。2019年7月10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在上述执行实施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转让予申请人享有。申请执行人并于2019年7月10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一份,认可申请人取得上述债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协议将(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享有,并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上述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7)鲁1311执恢6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广 林 审判员 宫 建 军 审判员 主父洪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 欣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