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11执恢6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芝麻墩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效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聚友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津C×××××号、津D×××××号轿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津C×××××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津D×××××号轿车一辆。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各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