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执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效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聚友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