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民特18号
申请人: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东翼马路**。
法定代表人:梁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申请人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在开庭审理前,春潮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春潮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颜民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李书光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