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执2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东冀马路**。
法定代表人:梁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8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守哲
审 判 员 :赵彦春
审 判 员 :郝章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刘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