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11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东冀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梁丰,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华。
***申请执行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春潮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豫071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种同刚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