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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新天柱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86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天柱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新天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085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773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潜山市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潜山县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利民堤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910642993。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新天柱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四通商贸有限公司、潜山市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四通商贸有限公司、潜山市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四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11260.07元[其中支付垫付的代偿款3180561元,资金占用费635889.71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346763.64元,以3180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为289126.07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4809.36元(以31805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潜山市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银行存款人民币573037.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四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9元(其中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四通商贸有限公司、潜山市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9元(其中负担案件执行费4027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