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1193号
申请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86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与**路交口下料成型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553X。
法定代表人:吴所畏,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4918.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4918.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