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8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与**路交口下料成型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553X。
法定代表人:吴所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888元[其中监理服务费117000元,逾期利息4603元(以2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案件受理费5569元,执行费171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