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8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云谷路与**路交口下料成型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553X。
法定代表人:吴所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