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6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监理,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双方和解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执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3执4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