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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6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监理,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双方和解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执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3执4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