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理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民初450号 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集贸市场5号商办楼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867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瑾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