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49号2号楼东3单元2层独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证明***、祥丰公司因工程需要缴纳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得知后谎称能帮忙融资600万元,在未结算及提供600万元借款情况下,让***、祥丰公司提前与其签订了案涉《还款协议书》,***与***之间并不存在《还款协议书》中记载的借款关系,二审法院判定***及祥丰公司与***存在借款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诱骗***、祥丰公司签订案涉《还款协议书》,恶意诉讼实现了其侵犯申请人财产的不法目的,且恶意篡写《还款协议书》管辖法院,意图利用在其户籍地西华县的人脉势力进行恶意诉讼。此外,***因其公司经营不善,陆续产生70多个诉讼,其子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种种行为均表明***为人缺乏诚信,精心策划本案借贷关系。三、***在一审中提交的2012年1月11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与***之间的银行流水,表明***共计向***转款968.5万元,该证据既可以证明双方的资金往来过程,又可以证明***不欠***任何款项,且该证据经***代理人质证后无异议,二审法院却未对***提供的这一证据进行认定,直接导致本案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提交意见称,***向***借款,有借条、还款协议书、银行转账流水为证。***称其签署还款协议书系出于对***的信任,实际未收到任何款项与常理不符。***向***的转款系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如果***不欠***钱,其陆续向***转款九百余万元没有依据,也与常理不符。综上,***、祥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2月22日,***与***、祥丰公司签订案涉《还款协议书》,虽然***、祥丰公司对协议书中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申请再审称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其向***转账金额已超过***向其转账金额。***称本案借款由2014年8月1日双方的结算借条、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双方的银行转账、信用卡消费和现金交付4个部分构成,二审法院对其中有银行转账流水的部分予以支持。因上述期间内亦存在***、祥丰公司向***及其儿子的转款,该转款是否为***向***的还款需进一步审查。另据当事人反映,***已就本案涉及的其向***的转款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请求***及其子返还借款968.5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应结合上述事实,综合审查***、***之间的所有经济往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统筹处理两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帆
审判员常若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