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9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楼****独户。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8)豫0105民初266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1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6634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366万元及利息;三、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51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