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华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424号
原告郑州华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洪兵(实习),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郑州华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祥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华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刘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