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市方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华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6民初755号
原告: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大道东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白成毅,任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江村镇麻里行政村麻里村。
被告:周口市方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黄淮大市场10栋127室。
法定代表人:韦红旗,任经理。
被告:周口市华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9号。
主要负责人:*大力,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口市方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华安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