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8民初8323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常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白成毅,总经理。
被告:贾庆斌,男,1971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
负责人:李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冯常建、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庆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诉称,2017年7月6日,在京港澳高速515公里加600米西半幅,冯常建驾驶小型轿车内乘陈华贵与停在应急车道的贾庆斌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小型轿车内乘车人陈华贵死亡,此次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四支队认定,冯常建负主要责任,贾庆斌负次要责任,陈华贵无责任。***系陈华贵之母,陈华贵之父已去世,陈华贵未婚,无子女。贾庆斌驾驶车辆系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贾庆斌系该公司司机,该车辆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 145 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5 040元、丧葬费46 236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20 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庆斌在提交答辩状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汤阴县,且原告***及被告冯常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冯常建经常居住地系北京市密云区,故此案应由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常建自2016年6月30入职北京市亨通斯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冯常建居住在该公司员工宿舍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科技路众勤公寓。对此,***提交了冯常建的单位居住证明,冯常建提交了劳动合同书、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登记信息)、北京市居住证,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冯常建的经常居住地系北京市密云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庆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庆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 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爽
书 记 员 聂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