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育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华悦时间广场22楼2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通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河南育才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鹤壁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6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3年3月21日,再审申请人***以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薄 报 亮 审 判 员 魏 晓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