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336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姚桥村。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执行人郑州地平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姚桥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与***、郑州地平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9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郑州地平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桥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地平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5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