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57号
原告:上海亭立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红,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富民支路**A2-31)。
法定代表人:张兵,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亭立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沪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亭立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亭立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