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江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江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民初634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郑州江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4号9层B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93244653T.
法定代表人:白书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郑州江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飞